驾驶员的严重利好消息!!新处罚程序规定来了......
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
第 105号
修订后的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已经2008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,现予发布,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。
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
二○○八年十二月二十日
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
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,应当表明执法身份。
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,注意自身安全,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。
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、及时、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、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。
(这里严格地说明了JC在执法(查处违停\超速不在此列)过程中,应该及时地出现在大家的面前,"偷拍"意味着违法!这是程序的基
本规定,大家如果在查到自己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有除开违停\超速等属于电子监控的记录外的违法行为记录,也就是人工摄象\照相取证
调查的结果,当时没有找你,说明JC没有向你表明执法身份.没有及时地收集.......就是违反取证程序的规定)
有这样的情况,大家一顿官司擂起克就是滴啦!!!!! 前期有帖子问:为什么有的城市的街头看不到JC,而广州到处都是,就能说明问题.....
这次修改的法规,在一定意义上完善了前次的规定,但是,还有很多对驾驶员不利的地方,比如:违法行为的查处,按地域管辖,即:在外地违法,还是必须去外地接受处罚,不能回当地处理......
[ 本帖最后由 smadmin 于 2009-3-17 09:36 编辑 ]